工傷鑑定越早越好嗎,應該什麼時候進行鑑定?
有很多人所從事的職業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在工作中或重或輕的受傷也是不可避免的。這時,對於受傷職工來説為了,獲得工傷賠償就有很多人受傷後馬上準備進行工傷鑑定。但是,工傷鑑定越早越好嗎?到底應該什麼時候進行工傷鑑定呢?下面,小編本站為您解答。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工傷認定一般在工傷發生後30日內由有人單位提出,如果用人單位不提出,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可以在工傷發生1年內提出,受理的部門是勞動局。
工傷認定申請是有時效限制的,工傷鑑定是沒有的。工傷鑑定並不是越早越好的,如果沒有康復的話,鑑定機構是不給做鑑定的。一般來説,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即工傷鑑定)。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總而言之,對於那些迷茫於工傷鑑定越早越好嗎的職工們來説,可能是將工傷認定與工傷鑑定混餚了,只要弄明白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好了。工傷鑑定與認定問題涉及職工財產利益問題,受傷職工及其家屬一定要弄清楚申請流程及時間要求,以確保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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