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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轉包工程工人受傷自已有責任嗎?

一、自已轉包工程工人受傷自已有責任嗎?

自已轉包工程工人受傷自已有責任嗎?

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轉包法律特徵有哪些

轉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弒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後,並不成立項日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係(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後,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係。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後,在轉包人並不退出原合同關係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係,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交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扣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徵。

工作人員受傷轉包工程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轉包的法律特徵包括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係,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