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費用由誰承擔
工傷賠償1.05W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解決工傷醫療費由誰承擔的辦法有: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者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
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應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勞動者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
3,在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的醫療費用,則勞動者需自己先行墊付,保管好醫療發票,待傷殘等級評定後,一併申請勞動仲裁,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解決工傷醫療費由誰承擔的辦法有: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者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
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應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勞動者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
3,在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的醫療費用,則勞動者需自己先行墊付,保管好醫療發票,待傷殘等級評定後,一併申請勞動仲裁,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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