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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工傷復發醫療費怎麼報銷?

一、退休後工傷復發醫療費怎麼報銷?

退休後工傷復發醫療費怎麼報銷?

退休後工傷復發醫療費需要告知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申請,對於工傷復發進行認定,之後相關的費用就可以報銷。工傷復發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果不解除勞動合同的就適當安排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的發放傷殘津貼,看病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傷殘等級支付賠償金;企業破產的,在破產的時候清算應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具體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工傷復發應該如何認定

工傷復發是指工傷人員經治療傷病情已經穩定或者相對穩定一段時間後,又在原工傷部位傷口出現與原工傷致病因素有關的活動性病灶和明顯體徵。需要説明的是復發疾病與原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繫或者相一致性方可確認。如因公負傷致股骨頭脛骨骨折,經治療後骨折癒合,但若干月後原工傷部位出現缺血壞死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工傷相關的情況並不是特別瞭解,如果退休之後發生之前的工傷復發的情況,也是需要告知用人單位,然後由用人單位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能夠認定為是原來的工傷復發的話,還需要對此進行賠償,這是明確的一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