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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協議,反悔

工傷賠償協議 反悔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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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協議 反悔有效嗎?可以反悔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境內企業的職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被告作為原告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已被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雙方就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同時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待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達成和解或經調解組織調解後,勞動者能否再以數額過低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或經調解組織調解,就工傷待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後,勞動者以數額過低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的,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協議簽訂存在受脅迫、欺詐而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或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