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反悔是否可行
人身損害賠償協議顧名思義就是當事人就人身損害造成的損害,在充分協商之後達成的賠償協議,一般來講這樣的協議在雙方簽字之後就會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那麼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反悔是否可行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反悔可行嗎
在民事活動中,意思自治是最基本的原則,法律一般情況下不得干預,當事人之間按照自己的意志簽訂協議等合同行為,只要該協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議應當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得無故解除或撤銷合同。但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本站小編提醒讀者,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也就是説,當事人在知道具有撤銷權後的1年內應當而且必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撤銷原合同,否則,即使具有撤銷的權利,也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複雜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為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於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對於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後,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講,侵害身體權和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應當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執行。而《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是對侵害健康權行為的賠償請求訴訟時效,應當適用1年的規定。
3、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
目前沒有對侵害精神性人格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只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在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權的財產損失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則隨同受到特殊訴訟時效的限制。
4、侵權普通法與侵權特別訴訟時效適用不同
對於特別法應當一律按特別法的規定,如《國家賠償法》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也是受《合同法》調整的,而實踐中只有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協議時顯失公平的協議,那麼此時才能反悔。因此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反悔是可以的,但也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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