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離部隊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軍人一經退出現役,即和其它非軍人一樣,不構成該罪的主體。鑑於《刑法》第376條第1款己專門規定了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犯罪,因此預備役人員在平時執行軍事任務期間擅自離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戰時擅自離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可直接依據《刑法》第376條第1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預備役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到國家的兵役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它是行為人在蔑視國家兵役制度的主觀意識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義務的行為。行為人逃離部隊的主觀目的有多種多樣:有的是想借此擺脱軍營緊張艱苦的生活,有的是因個人的某些目的未達到而以逃離部隊的方式來發泄不滿,有的是受到批評、對得分不滿而以逃離部隊相對抗;有的是為達到經商賺錢或尋求腐化等個人目的而逃離部隊等。不管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目的,其侵害國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顯而易見的。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兵役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保衞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崇高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兵役法》對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義務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明確要求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條例,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衞祖國而戰鬥。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須嚴格遵守兵役法規,履行軍人職責,不得逃離部隊。否則,將嚴重侵害國家法律規定的兵役制度,損害國防利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兵役法規,實施了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我國《憲法》、《國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軍事法規要求現役軍人必須切實履行兵役義務的規定。逃離部隊的行為有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原在部隊,未經批准就擅自離開部隊;另一種是不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經批准已離開部隊,但逾期拒不歸隊,如有的行為人請假探家期滿後不歸隊,有的生病住院痊癒出院後不歸隊,有的工作調動或者學員分配離開原單位後拒不到新單位報到等。
逃離部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其他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策動多人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在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因逃離部隊受紀律處分仍不悔改再次逃離部隊的;逃離部隊持續時間較長,經教育拒不歸隊的;逃離部隊後在社會上從事違法活動的;逃離部隊後私自出境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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