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傷評不上殘算不算工傷?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工傷鑑定沒有評到傷殘級別的,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以下工傷待遇的。
1、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受傷前標準進行支付的。
2、工傷產生的相關費用也是可以報銷的。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評不上傷殘等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仍應依據法律規定,支付實際產生的工傷待遇項目。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等。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在實際工作中一旦遇到身體受到傷害的情況,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關係,無論是否存在傷殘等級標準,身體上的傷害就會被認定成工傷,工傷認定之後,按照法定的程序就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最後的目的就要領取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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