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工傷醫療費用是否可以雙重賠償?
一、交通事故造成工傷醫療費用是否可以雙重賠償
是可以的,當公民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後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受害人既可以通過工傷保險來索要工傷待遇的,同時也是可以向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方索要相應的賠償,那麼雙重賠償一般也是會包括受害人的醫療費用、誤工費用以及交通費用等物質損失。
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於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從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不同。
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鑑此,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兩者發生競合時,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兩者實行擇一賠償原則或者是差額互補原則時,工傷職工完全可以獲得雙重賠償,這將有利於使工傷職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二、如何申請工傷鑑定
(一)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四)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五)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六)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的醫療費用是可以要求雙重賠償的,員工自己申請工傷鑑定,要填寫工傷鑑定申請表,提供勞動合同,醫院的診斷證明,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交申請書,由該機構確認工傷等級,給勞動者下發工傷鑑定的結論,然後再向用人單位索要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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