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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糾紛起訴時限規定是怎樣的

一、工傷醫療糾紛起訴時限規定

工傷醫療糾紛起訴時限規定是怎樣的

一般時效是1年,特殊情況下可最長延長到20年,超過20年無任何訴訟價值!

我國《民法通則》就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這就是民事訴訟時效期限的一般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規定為兩年,同時《民法通則》又特別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説,公民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顯著低於一般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的。比較普通案件的訴訟時效短了整整一半的時間!

同時《民訴法解釋》又更加詳細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也就是説,如果醫療行為對患者及其家屬傷害明顯的,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身體受到傷害之日起一年的時間,就應當到法院去起訴了;如果,在治療完成後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患者及其家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從知道之日起計算一年的時間,在這個時間內就應當到法院起訴立案。

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應當首先審查自己的訴訟時效,對於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醫療糾紛案件,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喪失了醫療訴訟的“勝訴權”;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仍然執意通過訴訟解決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審查訴訟後將以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該裁定不服上訴上級法院的,上級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會再次審查訴訟時效,將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起訴;當患者及其家屬要求申訴或者再次立案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也就是説,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還是給予立案的,但是,不會進入實質的訴訟程序,根本不存在可以勝訴的可能性,所以叫做喪失了“勝訴權”。

醫療是一個十分複雜的特殊行為,究竟是什麼時間受到的侵害,以及是不是受到侵害,並不是一般人都能夠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所以一定要仔細把握。另外,知道或應當知道還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知道自己被侵害了,

2、還要知道自己是被誰侵害了訴訟時效期間還應當包括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裏的 “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不能只僅僅理解為傷情的確診,還應理解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即還應包括侵害人的確定。但是也應注意,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看了以上的內容,應該大致瞭解了工傷醫療糾紛起訴時限規定是怎麼樣的,遇到了工傷醫療糾紛的時候,通過法院起訴來解決是很好的解決方式,起訴之前要了解清楚起訴時限具體是怎麼樣的,這樣可以避免自己的起訴過期無效,法院沒有辦法審理起訴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