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工傷保險需要購買嗎?
一、兼職工傷保險需要購買嗎?
兼職人員從事工作,並不是本職工作,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可以簽訂兼職協議,或者其他合同,也不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勢必造成雙份勞動合同,重複繳納養老保險,是國家不允許的,和社會保險政策相牴觸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在勞動關係認定上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則不需要為此類員工繳納社保。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的只有工傷保險。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能夠認定工傷的情況有哪些?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綜上所述,現在不少人都從事兼職活動,單位不用給兼職人員買工傷保險,因為原單位已經與其是勞動關係,為其繳納社保,這樣提供兼職的就不需要,否則就導致雙重社保。一般來説,兼職人員和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係,發生人身傷害後,單位沒有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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