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書格式有固定的要求嗎?
一、職業病鑑定書格式有固定的要求嗎?
職業病鑑定書格式是沒有固定要求的。職業病鑑定書需要包含的內容有: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及鑑定事由;鑑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註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鑑定時間;鑑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印章;職業病鑑定書應當於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由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送達當事人;鑑定結論與診斷結論或者首次鑑定結論不一致的,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向相關衞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構成職業病的要件是什麼?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三、職業病鑑定程序是什麼?
1、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鑑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鑑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鑑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核
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鑑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鑑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鑑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鑑定的專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託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通過審閲鑑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鑑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註明。
4、鑑定書
鑑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鑑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鑑定結論和鑑定時間.鑑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鑑定的成員共同簽署,並加蓋鑑定委員會公章。
5、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如果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了勞動者患上了職業病的,經過相關部門的準確鑑定,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對於賠償的項目和金額是需要雙方進行充分的協商的,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對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進行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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