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在衞生局鑑定嗎?
一、職業病鑑定在衞生局鑑定嗎?
職業病鑑定依法應該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第四十四條醫療衞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的名單。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於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説,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1、職業病屬於工傷的範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
2、職業病的診斷鑑定,適用《職業病防治法》。
3、勞動合同及拖欠工資等,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二、職業病鑑定的途徑
勞動者患職業病按照由衞生部等部門發佈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所附的“職業病名單”處理,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併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勞動行政部門據此確認工傷,並通知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發給工傷保險待遇。同時,由"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按照原勞動部《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並享受相應待遇。勞動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結論,以醫學檢查、診斷結果為技術依據。
根據衞生部、原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凡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補助和待遇:由當地生活水平和一些別的情況如原工資多少,當地政府政策,傷病輕重等
《職業病診斷和鑑定管理辦法》規定: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如果是出現了職業病的話,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此處的“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此處的“診斷機構”是指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具有職業病診斷條件並擁有一定數量的從事職業病診斷資格醫師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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