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判決書格式有固定要求嗎?
一、單位犯罪判決書格式有固定要求嗎?
單位犯罪判決書格式是有固定要求的。其內容需要包括:被告單位和訴訟代表人以及辯護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以及住所等信息;明確陳述案件相關內容;寫明判決的結果不能有讓人產生分歧或者模糊的字眼等。我們在正文會為大家做出詳細的説明。
二、應用説明:
1、本判決書與“一審公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決書格式相比較,存在以下幾點區別:
(一)首部
1、本判決書僅適用於“雙罰制”單位犯罪公訴案件,因此,“被告單位”項下另列“訴訟代表人”項。並需註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其單位的任職情況,已表明其行為與職務有關。
2、訴訟代表人,是指代表被告單位出庭參加訴訟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若其亦被指控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則應由其他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出庭,人民法院也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
3、當被告單位被註銷或者宣告破產時,若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仍應當負刑事責任。製作裁判文書時,不再列單位被告。
4、受案後判決前被告單位被註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則在首部寫明被告單位的基本情況,及其被註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內容,然後再寫明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4、犯罪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或者資產重組情況的,應當追究原犯罪單位的刑事責任,而不能追究承受原犯罪單位權利義務的新單位的刑事責任。製作裁判文書時,仍應以原單位(名稱)作為被告單位,原單位名稱發生更改的,在原單位名稱後用括號註明“何時已變更為×××單位”字樣;承受原單位權利義務的新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
(二)事實
1、本文書“經審理查明”的內容是針對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的模式製作的;若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應相應改動。
2、敍述“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部分,可按照單位犯罪的具體情況一併敍述或分別敍述,但表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單位犯罪罪責以外的其他犯罪時,應單獨列項。
(三)理由
依據刑法的具體規定,在論證犯罪構成的基礎上,着重闡述是否構成單位犯罪以及實行“雙罰制”。
(四)判決結果
1、本文是針對單位犯罪中的“單位”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定罪判刑、定罪免刑或者宣告無罪的模式製作的。若條件變化,如有的定罪判刑,有的定罪免刑,或者有的定罪判刑(免刑),有的宣告無罪等,則應相應改動。根據單位犯罪的“雙罰制”原則,單位不構成犯罪的,除非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另外犯有其他罪行,否則不得以犯罪論處。
2、若出現首部第4項載明的情形,則判決結果的第一項應寫為“對被告單位終止審理”,並在相應部分闡明終止審理的理由;第二項寫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等被告人作出的判決。
3、人民法院對發生了分立、合併或者資產重組的原犯罪單位追究刑事責任判處罰金時,應當將承受原單位權利義務的新單位作為被執行為;罰金超出新單位所承受的財產的,可依法在執行中予以減除。在判決書主文部分,可表述為“被告單位×××犯××罪,判處罰金×××元;鑑於該單位已於×××時被合併(或分立為等)×××單位,故該罰金向×××單位(新)執行。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刑應引用刑法分則關於單位犯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關條款。
5、若單位犯罪中有附帶民事訴訟內容,則文書名稱改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其他相關部分亦作相應改動。
6、製作本判決書時,可以參閲一審公訴案件使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決書格式及應用説明。
單位的犯罪判決書的格式是有着固定的內容要求的,一般公安機關會提供。其中在陳述內容以及判決結果是必須保證用詞準確,需仔細反覆斟酌多人進行檢驗,不能出現讓人產生歧義的字眼,否則很有可能引起其他不必要的誤解與法律糾紛,影響判決結果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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