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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

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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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該怎麼辦

對不予認定工傷,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傷殘鑑定不服,可重新鑑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