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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最佳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 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最佳時間是什麼時候?

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最佳時間是什麼時候?

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最佳時間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刑事拘留符合一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保證人交納押金後暫時釋放。取保候審可以隨時辦理。當事人只需填寫取保候審申請書,由當事人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辦案機關應當在三日內答覆。是否獲得保釋,都將會説明原因。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説,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對於刑事拘留取保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並不相同,特別是對於取保的有關條件要進行審查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是不可以辦理取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