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須帶哪些材料?
一、工傷鑑定須帶哪些材料?
工傷鑑定必須要帶的材料有: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3、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4、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5、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1)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2)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3)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4)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係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受傷之後並不是説直接跟單位或者自己向其他機構提出之後就可以得到鑑定的待遇的,因為鑑定的機構屬於比較專業而且由國家專門認證的,所以必須要求勞動者自己拿着與工傷有關的材料去申請最後才能得到相應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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