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超期限怎麼辦?
一、工傷鑑定超期限怎麼辦?
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於用人單位、職工及其近親屬來説,其法律後果將使其喪失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權利,同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精神,對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及其近親屬而言,也將喪失要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的權利。因此,對於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
二、鑑定機構
工傷待遇的享受,有賴於合理科學的工傷鑑定。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整個工傷鑑定程序就正式宣告開始啟動。不過哪些組織擁有進行鑑定的資格呢?這個我們則需要十分明確才行。勞動鑑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為“勞動鑑定小組”。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衞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鑑定委員的職責範圍各有不同:
1、縣(縣級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於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鑑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鑑定。
2、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職工傷亡事故、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鑑定案件的上報工作;
(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地區勞動鑑定工作的規章制度;
(3)對全省各級勞動鑑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4、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下級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實行地(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對於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和審批;
(5)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為了不讓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害,國家也是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其中也是規定了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的各項職責,當發生了工傷事故後,不僅會讓勞動者的自身帶來諸多的不便,那麼也會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工傷保險的賠償金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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