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裏不配合工傷司法鑑定怎麼辦?
在工廠工作發生意外在所難免,員工因此受工傷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發生工傷想要得到更好的賠償和補償的,就需要做工傷司法鑑定,根據鑑定的結果可以得到更加理想化的補償,但是很多時候員工想要做工傷司法鑑定,但是廠裏不配合工傷司法鑑定,遇到這種廠裏不配合工傷司法鑑定的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一、廠裏不配合公司司法鑑定的處理辦法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廠裏對工傷司法鑑定結果不配合的
重新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司法鑑定對工傷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重新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與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三、工傷鑑定相關的法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其他法律規定,如果廠裏不配合工傷司法鑑定的,當事人自己或者其親屬,可以到有關部門申請做工傷司法鑑定,然後根據工傷司法鑑定結果申請相關的賠償,如果廠裏對於工傷司法鑑定的結果不認定,不配合執行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重新做工傷鑑定,由勞動部門對工傷爭議進行仲裁或者到法院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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