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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下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不知閲讀這篇文章的讀者朋友們有沒有曠過工?曠工在日常生活中並不稀奇,依然存在曠工,那麼對曠工又應該怎麼處理呢?對曠工的處理,法律又有什麼規定呢?下面,就由小編來給大家普及公務員曠工和普通企業員工曠工的處理規定。

新勞動法下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個人認為“新算法”最大的亮點是提出了“計薪天數”這個概念。“計薪天數”承擔起新酬計算基準天數的重任,從此結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數又是計薪天數的歷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據11天法定節假日調整為20.83天,進一步明確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劃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於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此概念與考勤制度聯繫緊密。

三、明確了11天法定節假日為帶薪假日,以日計薪的員工在法定假日沒有工資的現象將得到緩解。當然21.75天的計薪基數使加班工資略有下降。“計薪天數”明確了日工資的計算標準,為薪酬計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據。此概念與薪酬計算規則聯繫緊密。

四、綜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數據上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工作日”的基礎上根據“計薪天數”確定的日工資標準來計算薪酬,使HR的工作進一步得到規範。“新算法”的實用性由此得到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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