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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傷不能上班單位怎樣結算工資

因工傷不能上班單位怎樣結算工資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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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傷不能上班單位怎樣結算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安排。
解決工傷不能上班單位如何結算工資的辦法有:
1,因工傷不能上班,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待遇的,其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確定,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期間的平均工資計算髮放。
2,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能力鑑定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再一併申請勞動仲裁
3,勞動者需注意的是當工傷的停工留薪期滿後,需回用人單位上班,如確因工傷無法上班,則需憑醫院的病休證明,向用人單位請病假。如沒有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則需請事假,以免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