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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決定在訴訟仲裁可否仲裁

工傷決定在訴訟仲裁可否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訴訟標的物可否進行仲裁

可以。基於同一訴訟標的而變更訴訟請求的(如變更金額),法院應當合併審理。反之,應重新申請勞動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