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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雙賠的項目

工傷雙賠的項目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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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可以雙賠的項目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工傷可以雙賠的項目如下:

1、按現行規定,交通事故和工傷競合的,傷者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但是醫療費用,殘疾器具等不能重複獲得的。

2、參考法律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21〕50號)精神,原執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21〕52號)中“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的規定作如下調整: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工傷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兩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項費用: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