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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年未申報工傷

超過一年未申報工傷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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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判例過了一年未申報工傷怎麼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列舉了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第十七條則規定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那麼超出該期限後的權益如何維護呢?
      本人認為,傷者的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列舉的情形,仍是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明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年,只是規定申請工傷認定行政程序時效是一年,因工受傷的性質並不因為一年時效的過去就發生轉變。這就是湖北判例過了一年未申報工傷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