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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廣州高温補貼標準是什麼?

我們國家夏天的時候都是普遍高温,那麼南方地區就更不用説了。南方地區大部分都是屬於亞熱帶的一年四季高温的季節是更多的。所以國家對於高温也有高温補貼,對於高温補貼我們都有所瞭解。那麼我國南方地區對於廣東廣州高温補貼的規定是什麼呢?

廣東廣州高温補貼標準是什麼?

高温補貼

一、廣州高温補貼標準 廣州幾月份有高温補貼

2007年廣東省頒佈的《關於公佈廣東省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在室內工作但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高温津貼為100元/月。

依據此前省人力資源部門出台的《廣東省高温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

日前出台的《關於公佈我省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針對津貼發放額度做出明確規定,符合高温津貼發放條件的用人單位需發放150元/月的高温津貼,對於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數折算高温津貼的人員,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天6.9元。新政策意味着無論室內還是室外的工作者,高温津貼的補貼標準均為150元/月。

同時,《關於高温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温津貼,且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温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此外,市人力資源部門表示,企業員工如果在高温下作業卻沒有收到高温津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者撥打12333投訴。

《廣東省高温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需發放高温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高温補貼

二、年最新高温補貼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高温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温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温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作高温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温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温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温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温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按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温津貼,如當月折算後的高温津貼高於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温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温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温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温津貼。

第八條 高温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並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温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温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温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税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情況及高温津貼發放情況,並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情況以及高温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廣東廣州高温補貼的時間持續的時間比多數地區時間要長一些,原因就是因為位於我國南方地區。而且高温補貼的錢相比於其他地區要高一些。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每個地區都有着對高温補貼的標準,所以我們如果想要了解高温補貼的話要看當地頒佈的高温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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