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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離職補償金

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則上不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具有對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懲戒性質。若員工以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辭職,而用人單位也未存在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法規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若給單位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主動離職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一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