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經濟補償金與生活費的區別
二者具有以下區別:
(一) 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依據有所不同:國有企業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發給的生活補助費是依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作出的;而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規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二) 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的性質不同:前者具有補償的性質; 後者具有補助的性質。
(三) 適用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的條件不同:經濟補償金的適用 條件是勞動合同的解除;而生活補助費的適用條件是勞動合同期滿雙方 都不再續訂。
(四) 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的標準不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按照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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