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責方無法賠償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全責方無法賠償怎麼辦?
首先,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也是當事人就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證據。
其次,可以起訴,侵權方和車輛的保險公司一起列為被告,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的侵權方賠償。所以要看對方車輛上的什麼險種。
再次,訴訟費由你先行墊付,可以在起訴中要求被告承擔,勝訴後法院會判決,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
二、交通事故車輛最多能扣多久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三、發生交通事故找誰賠
1、原則上由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2、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是單位的,駕駛員若執行職務,該單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是單位的,駕駛員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經車主同意,合法佔有車輛的人員又將車輛交與第三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的,合法佔有人與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是單位的,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期間,對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的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委託他人維修、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維修人、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8、僱傭他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僱主應當負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車輛被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有車輛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原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對車輛被盜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作為全責的一方就要承擔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而對於無法賠償或者是不賠償的作為受害者都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只要是屬於當事人的責任就必須要進行承擔,所以, 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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