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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失業後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員工失業後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律師解析:員工失業後,若依法購買失業保險的,員工滿足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條件的,依法享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
有持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