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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怎麼處理勞動糾紛

勞動爭議一般有以下四個處理程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一、和解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爭議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協議達成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或訴訟。
二、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的調解:
(一)仲裁前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的,可以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調解組織派調解員組織調解,調解員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並依協議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不願調解、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注: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
(二)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三)勞動爭議訴訟過程中的調解
勞動爭議訴諸訴訟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可以依自願、合法原則,進行庭前調解、當庭調解、庭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三、仲裁
不願調解、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或者一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並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仲裁委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四、訴訟
訴訟程序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後一道程序。起訴要件: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審理。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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