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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曠工的情形包括什麼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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