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是什麼樣的,視聽資料包括哪些情形
證據種類中包括了視聽資料,但這與新規定的電子數據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要區分這二者其實也比較簡單,一般視聽資料都是指那種錄音磁帶等等,而電子數據的話更多的是指那種通過高科技產品才能呈現的一種證據。那這個視聽資料包括了哪些情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視聽資料是什麼樣的
視聽資料是指在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電腦和其他科學技術設備等載體上所存儲或記錄的聲音或圖像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這種新的證據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而越來越多地進入證據領域。作為證據使用的視聽資料,是偵查人員事後獲取的、記錄犯罪實施過程、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一種證據。司法實踐中,很多司法人員認為,只要是以錄音帶、錄像帶等載體所存儲或記錄的聲音或圖像信息就應認定為法定證據中的“視聽資料”,這是不正確的。
二、視聽資料包括哪些情形
實踐中以下幾種情形能認定為“視聽資料”:
1.直接指向證明對象的聲像資料是“視聽資料”。如公安機關交通警察部門在道路上安裝的路況實時監控、銀行監控系統、工廠及住宅小區的保安系統在日常工作中錄製的有關犯罪事實的材料,稱之為“視聽資料”。
2.起固定證據作用的聲像資料是“視聽資料”。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證人思想經常波動,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在詢問證人以及被告人的同時運用視聽技術,採取公開或祕密的手段對受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行賄人和證人的證言進行錄音錄像,在審判環節能起到較好的效果,防止被告人翻供和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這些聲像資料起固定證據的作用,應認定為“視聽資料”。
3.證明偵查程序的合法性的聲像資料是“視聽資料”。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在詢問證人以及被告人時運用視聽技術還能在一定程度上證明偵查機關偵查程序的合法性,排除偵查機關違法取證的嫌疑。同理,在被告人和辯護人指控偵查機關涉嫌違法取證時,及時出示取證過程的聲像資料,就其性質和證明作用而言,也屬於“視聽資料”。
綜合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清楚視聽資料包括哪些情形了吧。對於視聽資料一般也是可以區分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傳來證據與原始證據的。當然其中直接證據不等同於原始證據,而間接證據也不能與傳來證據劃等號。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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