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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勞務一方是否可以向提供勞務個人追償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接受勞務一方可以向提供勞務個人追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
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接受勞務一方是否可以向提供勞務個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