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清償後是否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多為共同債務,離婚後,夫妻一方獨自把離婚之前的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清償,清償債務一方是否有權向另一方進行追償呢?請閲讀下面本站小編整理的具體案例分析進行了解。
離婚後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清償後是否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夫妻中的一方向債權人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後,有權就超出其應當負擔債務額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其意就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這是指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對共同債務有向債權人全部給付的責任。這裏強調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其基本特徵為:
一是夫妻雙方所負債務必須是共同債務。只有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能真正成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正是承擔責任的基礎。如夫妻一方從事正當教育、體育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共有債務。
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義務滿足債權人的同一給付利益。債權人擁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張全部給付的權利。
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完全清償後,可以使另一方所負擔的債務歸於消滅。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促進了財產交易的安全性。為此,基於這種理論和理由,不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婚姻關係解除後,夫妻如何協議分割財產,甚至經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仍然不能改變夫妻雙方連帶清償責任。
既然是共同債務,我們依民法中的共同債務償還理論可知,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同時向所有共同債務行使權利,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該義務,一方代償後可以依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份額,就其超額負擔部份向另一方主張追償權。
所謂的夫妻共有債務代償後的追償權,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債權人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後,有權就超出其應當負擔債務額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償。實踐當中夫妻一方所獲追償權具有以下條件:
一是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履行的給付責任中超出其應當分擔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擔了給付責任。
二是夫妻一方追償權必須是以存在連帶責任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償權必須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債務為條件即全部消滅了夫妻對外承擔的債務。
綜上,夫妻中的一方向債權人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後,有權就超出其應當負擔債務額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償。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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