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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怎麼算

勞動爭議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時履行義務而中斷的從中斷時起算,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等理由中斷仲裁時效的,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勞動爭議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時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算,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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