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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醫保政策

江蘇醫療保險新政策
一、醫療保險繳納標準
用人單位按照職工總工資的8%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2%繳納。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繳費基數10%繳納。
二、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比例
1、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2、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按照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5%確定。
三、企業破產或改制時醫療保險規定
對於距法定退休年齡7年內的原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或破產後未參保的或中斷參保的困難職工,可調減補繳1997年以來未參保或中斷參保期間的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50%。
四、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
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並公佈。
五、用人單位退休人員醫療保險繳費規定
參保單位退休人員比例高於參保人員25%的,超過的人數以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10%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六、大額補充醫療保險領取標準
單位繳納和個人劃轉部分分別為每人每月6元(無單位的參保人員均由個人繳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提取部分為10%。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獨立核算,專項管理。
七、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
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由用人單位按照工作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含用人單位繳納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繳納。鎮屬公務員的醫療補助基金由縣財政統一代扣代繳。
八、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比例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比例在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4%以內的部分在税前列支。
九、職工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的,由徵繳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本金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併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醫療保險條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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