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注意的事項
1、確認書的條款。內容大致就是介紹協議書的簽訂目的及雙方此前簽訂有合法的勞動合同,建立了合法的勞動關係。
2、協商解除條款。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係,重點在突出協商一致。
3、工資、獎金、經濟補償條款。該條款內容是雙方確認用人單位已全額支付了勞動者工資、獎金和經濟補償等應付款項,而勞動者已全額收取,無任何拖欠,目的是對雙方最為關係的薪金和補償問題作出約定。
4、保密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時肯定有保密條款的約定,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再次提及保密條款,要求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繼續履行保密義務,對於用人單位是更為穩妥和安全的考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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