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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待遇國家規定

用人單位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1.生育津貼(其標準是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生育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5.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6.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由社保公司發放),但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
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於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
7.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8.已享受生育津貼的,企業不再支付產假工資。
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
1.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裏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
2.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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