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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有哪些

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如下:
1、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