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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