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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被徵收,可以要求另行審批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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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被徵收,可以要求另行審批宅基地?

一、宅基地被徵收,可以要求另行審批宅基地?

目前我國法律對宅基地被徵收,能不能另行審批一處宅基地是沒有規定的,但在實踐中一般是允許的,因為徵收宅基地並不是村民出賣、出租住房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佈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佈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佈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相關的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不是出租或是出賣的,我國的村委會應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批准這類村民的合法權益。相關的村民也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申請相關的宅基地進行相應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