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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拒絕加班構成曠工嗎

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及時通知員工並經員工同意,若員工不同意,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者拒絕加班構成曠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