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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時間規定

國家並未規定上下班時間,只規定了工時:具體如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等規定:
(1)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以上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週期內,具體某一天、某一週等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等,但是,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週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3)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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