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與代理、行紀的區別
一、信託與代理的區別是:
1、信託中的受託人是以其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活動,對自己在執行信託事務中的行為對外承擔責任,只是如果受託人沒有違反信託文件的約定,對受益人有請求補償的權利。而代理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活動承擔責任。
2、除信託文件和法律有所限制外,受託人具有為實施信託事務所必須的一切權限,委託人、受益人不得隨意干涉。而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按照指示處理委託事務,不得超越代理權限。受託人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3、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與利益是相互分離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受益權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代理所涉及的財產上的所有權與利益不發生分離,都歸屬於被代理人。
4、信託一經成立,除法定情形及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明確保留撤銷權外,委託人不得解除和撤銷信託。而且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等原因並不影響信託的存續,受託人死亡的,可以選任新的受託人。而代理關係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可以隨時撤銷代理,代理關係可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一方的死亡而消滅。
二、信託與行紀的區別:
1、行紀主要是代為從事貿易活動。而信託事務則非常廣泛,涉及到財產的管理、處分、利益分配等事務。
2、二者雖然都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委託事務的處理,但在行紀關係中,受託人要服從委託人的指示。而信託關係中的受託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意志來處理事務的。
3、行紀是有償的,但信託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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