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與隱名代理的區別有哪些
一、行紀合同與隱名代理的區別有哪些?
(1)介入權和選擇權的主體和性質不同:
隱名代理行使介入權的主體是委託人,選擇權行使的主體是第三人。
而行紀合同介入權的主體是行紀人。
(2)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所導致的權利義務主體不同;
行紀合同是由行紀人獨立對委託人和第三人承擔責任。而隱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種代理關係,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3)物權流轉關係反映的所有權主體不一樣;
由於隱名代理仍是一種代理,在代理過程中不發生物的所有權因物的流轉而發生轉移至代理人的情形。
而行紀合同中當物流轉至行紀人手中時,物的所有權因物的轉移而轉移。當物流轉至受託時受託人正值破產,此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是行紀合同關係還是隱名代理合同關係對物是否納入破產財產的處理有決定性的意義,此時對委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
(4)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償的。
(5)隱名代理存在委託人只對代理人單方授權的情形而行紀合同必須是雙方成立了委託合同。
二、隱名代理的後果有哪些?
1、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的,則該隱名代理產生與顯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與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的隱名代理並非必然產生顯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過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而形成相應的法律後果。
具體來講,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被代理人不履行義務時,則應當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與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時,則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一經選定就不得變更所選定的相對人。相應地,被選定為相對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代理人的抗辯權。
在我國,隱名代理實際上就是間接代理,總的來説,行紀合同跟隱名代理的差別還是很大的,比如在行紀合同履行過程中,標的物一般是由行紀人佔有的,但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可是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並不實際佔有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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