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合同範本簽訂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形式要件
《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家族信託也不例外,必須訂立書面的信託合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
(二)實質要件
第一,信託目的應當合法。
《信託法》第十一條規定,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信託無效。根據該條款,可能導致信託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如果信託委託人未經配偶一方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設立信託,從而意圖獨佔該財產,該家族信託則會因信託目的違反《民法典》而被認定為無效。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信託委託人為了逃避公司債務,將公司財產設立信託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第二,信託主體要適格。
在家族信託法律關係中,信託主體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委託人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受益人的範圍則更廣泛,一般沒有限制性要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可以成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至於受託人,依據《信託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於民事信託的開展,我國並未要求受託人一定要擁有“信託牌照”,自然人、信託公司、家族基金會、律師事務所甚至律師均可以作為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但是由於信託公司擁有營業信託牌照、從事營業信託業務的特許經營權以及強大的資金實力等優勢,我國家族信託的受託人目前以信託公司為主。
第三,需要有合法的信託財產。
家族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的合法財產,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信託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家族信託的,該信託無效。例如走私、盜竊、搶劫獲得的非法財產以及其他非法侵佔的公私財產,都屬於上述情況。
第四,需要有合法有效的信託行為。
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行為未做明確的規定,從狹義上講,理論和實踐中的信託行為,一般是指以設立信託為目的的行為,即信託設立行為。
首先,委託人向受託人發出以其合法財產設立家族信託的意思表示,雙方就信託目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範圍、信託財產的範圍以及種類狀況、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和方法等協商一致後訂立信託合同或者其他書面文件。
其次,委託人應當將其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對“委託給”是否應當理解為委託人應當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目前理論界存在很大爭議。但從實務上,信託財產必須合法轉移給受託人才能實現委託人的信託目的,進而實現家族治理的功能。從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看,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目前沒有法律障礙,但會相應增加税收成本。
再次,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家族信託也需要簽訂信託合同。那麼籤家族信託合同的注意事項也是我們需要平時瞭解的,此時也是為了在信託關係中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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