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簽訂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可以用傳真簽訂合同。
《合同法》規定:人們簽訂合同可以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則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以傳真簽訂合同,法律予以承認和保護。
二、以傳真簽訂合同法律風險較多。
通常而言,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證據才有證據效力。因此,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通常考慮諸多因素。如:傳真件應認定為原件還是複印件;傳真件是否是傳真方所發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傳真;傳真件有無偽造、變造情形;是否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用於補強傳真件等。如果只有唯一的傳真件而沒有其他佐證予以證明且對方又予以否認的,則該傳真件為孤證,證據效力有限。同時傳真件保存時間有限,在證據保管方面有風險。
三、應防範以傳真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
1、要具有良好的證據意識。對於標的較大、週期較長、情況複雜的業務,最好當面簽訂書面合同。若實屬客觀不能,最好讓對方蓋章簽訂書面合同,再以快件方式送達接受方簽署。
2、對情況緊急須以傳真簽訂的合同,最好採取證據補強的措施。應留存能夠證明傳真件合同內容的其他證據,如相關的委託書、意向書、往來信函、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等;應保留傳真收發憑證並確保傳真件上收發件人、收發時間、收發傳真號碼等信息清晰無誤;最好要求對方在發出傳真的最短時間內將傳真件的原件寄交,以顯示證據的同一性和完整性。傳真件字跡及簽章不得模糊不清。應建立傳真收發登記制度,嚴禁客户隨意在公司傳真機上發送傳真。
3、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緊急情形消失後,當事人應及時就傳真內容補籤書面的確認書,或直接在原傳真件上重新簽名蓋章,變傳真件為真正的原件。
4、完整保留整個合同履行過程的證據,哪怕按照常理看來比較瑣碎的票據。一旦發生糾紛,就會發現許多貌似不管用的單據有着相當的作用。在某一關鍵證據存在瑕疵的時候,可以通過這些輔證、旁證來加以補充,從而通過證據鏈推斷出關鍵證據的證明力,從而有力的支持己方的主張。
因此,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依據傳真件簽訂合同,但是簽訂方要保留諸如票據,郵件,信函,電話錄音等輔助證據。在緊急情況解除以後,仍應該補充簽訂正式合同,方能保護雙方的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傳真簽訂合同注意事項。如果還有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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