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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回訪確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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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回訪確認制度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回訪確認是讓投資者在一段時間內,對自己所投資的私募產品從自身所能夠承擔的風險、產品的費率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等進行考量,從而對投資的私募產品更加了解,也加深了自身對投資的理解,在選擇新發行的產品能夠更加的謹慎。實際上這也是給客户一個解約的時間。在新規出台下的回訪制度,不僅能確保投資者為理性投資,保障投資者利益,也意味着私募機構必須更專業化,使得私募市場更健康。因為目前存在着很多金融詐騙,而回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這類現象。

法律依據: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二)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閲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四)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五)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六)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七)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八)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標籤:回訪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