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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信用證的風險大嗎?

作為一名長期經銷的商家,為了更好的與國際貿易相融合,隨時代的發展他們更換了原有古老的現金交易方式,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來進行交易。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時,也降低了貨物承載的風險,那麼有些人會問不可撤銷信用證的風險大嗎?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來説明下這個問題。

不可撤銷信用證的風險大嗎?

一、不可撤銷信用證特徵

1、有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對於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而言,在其規定的單據全部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時,即構成開證行按照信用證固定的時間付款的確定承諾。

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是:

(1)對即期付款的信用證——即期付款;

(2)對延期付款的信用證——按信用證規定所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對承兑信用證——a.凡由開證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並於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銀行承兑者,如信用證內規定的受票銀行對於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不予承兑,應由開證行承兑並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或者,如受票銀行對匯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則開證行應予支付;

(4)對議付信用證——根據受益人依照信用證出具的匯票及/或提交的單據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二、不可撤銷信用證的風險是什麼?

信用證項下作為申請人的進口商面臨的風險有:

1、偽造單據。出口商通過提交偽造單據。實際沒有交貨。或交了毫無價值的貨物騙取進口商貨款。由於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銀行只審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規定“表面上”相符。以決定是否履行付款責任。而不管實際貨物。因此。受益人如果變造單據使之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甚至製作假單據。也可從銀行取得貨款。而申請人也會由於單證相符付款給開證行。從而成為欺詐行為的受害者。落得錢財兩空。

2、貨物實質不符。進口商收到的貨物可能遲裝.短裝或者質量低劣。致使無法按照預期出售貨物而蒙受損失。特別是成組化運輸。即出口商把貨物裝在托盤或集裝箱中。組成較大的裝卸單位以提高裝卸效率的運輸形式中。承運人對箱內是什麼貨.貨物是否完好都不負責。於是一些與合同不符的貨物也可能通過成韁化運輸形式瞞天過海。曾經發生進口設備缺乏主要零部件。進口貨物實為垃圾.危險品。使進口商受騙上當的貿易案例。其中多數是採用成組化裝運的。

3、提貨擔保中的風險。進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時。已經得到通知到貨了。這時進口商如不及時提貨。將會遇到滯期罰款風險。只好請求開證行擔保提貨。開證行會要求進口商提供書面保證。保證不論對方銀行寄來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相符。都得對外付款。也就是説進口商對即使發現貨物有問題也不能拒付。這樣的情況下。他即面臨了接受不符單據的風險。

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面臨的風險信用證項下作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有:

1、進口商不按合同規定開證。信用證是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即進口商)的要求或指示開立的。信用證的條款應與買賣合同一致。但在實際業務中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損失的情況亦很多見。例如。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進口商在信用證中變更一些條件或增加對其有利的條款。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等。

2、進口商偽造信用證詐騙。有些進口商偽造信用證。例如。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惡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偽造保兑信用證。即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開證行的信用風險。信用證作為一種銀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條款完全一致的單據情況下。開證行對之承擔首要的付款責任。在外貿實際業務中。由於開證行信用較差所導致的收匯困難也不乏其例。開證行能否付款還會遇到進口國的國家或政府管制的風險。如進口國家國際收支困難。缺乏外匯儲備。阻礙開證行支付貨款外匯。或延誤支付。受益人想減輕這種風險。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國的銀行保兑信用證。

4、進口商故意設置“軟條款”。所謂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加列各種條款致使信用證下的開證付款與否不是取決於單證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決於第三者的履約行為。開證申請人通過制定“軟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銀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從而大大降低了銀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使名義上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實際上成為可撤銷的。“軟條款”的形式和內容在後面還將有詳細論述。

信用證業務中銀行面臨的風險作為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人的開證行在信用證業務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主要有:

1、開證申請人由於種種原因不付款贖單。信用證開證時。開證申請人並不需要向開證行交清全部貨款。只需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而且保證金所佔開證金額的比例較小。因而實際是由銀行墊付大部分資金。當信用證到期。開證申請人無力支付或由於其他原因不支付銀行墊款。銀行的墊款將難以收回。

2、申請人與受益人勾結進行欺詐。申請人偽造進口合同騙取銀行開證。受益人偽造單據騙取銀行付款。開證行將受到損失。開證行指定的付款行也可能承擔一定的風險。比如:出口商A的欺詐行為被進口商B發現而受到起訴。B要求法庭向開證行C發出禁付令。於是c被禁止付款。而在此之前。指定付款行D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已經付款給A。則D將被開證行c拒付。從而蒙受損失。

其存在着很大的風險,不管是申請人,受益人還是第一性付款責任人,都面臨着相應的承當風險。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不管是在道德上還是責任上商家應當兑現信用承諾,避免因為違反信用承諾而損失錢財,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