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金融保險 > 票據糾紛

不可撤銷信用證怎麼用

一、定義

不可撤銷信用證怎麼用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或議付行等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按該證規定提供 有關單據,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保證付清貨款。

二、特徵

不可撤銷信用證有如下特徵:

1、有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

對於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而言,在其規定的單據全部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時,即構成開證行按照信用證固定的時間付款的確定承諾。

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是:

(1)對即期付款的信用證——即期付款;

(2)對延期付款的信用證——按信用證規定所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對承兑信用證——a.凡由開證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並於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銀行承兑者,如信用證內規定的受票銀行對於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不予承兑,應由開證行承兑並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或者,如受票銀行對匯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則開證行應予支付;

(4)對議付信用證——根據受益人依照信用證出具的匯票及/或提交的單據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2、具有不可撤銷性。

這是指自開立信用證之日起,開證行就受到其條款和承諾的約束。如遇要撤銷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銀行表示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依然有效。

當然,在徵得開證行、保兑行和信用證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即使是不可撤銷信用證也是可以撤銷和修改的。

三、使用辦法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需要帶上的資料:

(1)蓋好印鑑,公章的不可撤銷信用證申請表(帶上電子檔)

(2)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並帶上蓋了公章的複印件)

(3)買賣雙方已簽署的購貨合同(需標有付款方式,並帶上電子檔)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兑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兑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經過上文的講解,相信大家對於不可撤銷信用證怎麼用已經瞭然於胸了。在一般的貿易活動中,尤其是國際貿易,時間、空間的矛盾較為突出,貿易雙方缺乏實時瞭解,風險較難控制、客觀存在,而大家對於銀行的信任則是普遍的,於是由銀行出面評估、開具信用證明的客觀需求就誕生了,信用證為貿易的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標籤:信用證 撤銷